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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辖终1052号

南京市六合人民商场有限公司与马健、南京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马健,南京市六合人民商场有限公司,南京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1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健,男,1981年3月7日生,彝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六合人民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长江路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庆伟,该公司员工。

原审

第三人:南京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九华山42号。

上诉人马健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人民商场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京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5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马健上诉称,由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尚不确定,所以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本案系因房屋的腾退引发的侵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300号,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马健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彦鹏

审判员  沙孝民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