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21民初873号
原告:陈东枝,女,1968年11月30日生,住嘉鱼县。
被告:汤凤喜,女,1972年9月17日生,住嘉鱼县。
委托代理人:尹剑(汤凤喜之夫),男,1970年3月6日生,住址同上。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陈东枝与被告汤凤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东枝、被告汤凤喜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东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汤凤喜偿还借款本金3元及其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7日起算至2015年3月16日止,按月利率50‰计算;自2015年3月17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日,被告汤凤喜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陈东枝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50‰,两个月还款。被告汤凤喜出具了借条。到期后被告汤凤喜避而不见,不予还款。原告陈东枝遂诉至法院。
被告汤凤喜辩称,被告汤凤喜向原告陈东枝分两次各借款1万元用于偿还赌债,双方约定月息0.10元,原告陈东枝实际给付被告汤凤喜18000元。后被告汤凤喜偿还原告陈东枝利息5000元。2014年7月2日,原告陈东枝逼迫被告汤凤喜出具3万元欠条1张,其中包含1万元未偿还的高息。此后被告汤凤喜分5次共偿还原告陈东枝利息6700元。原告陈东枝利用高息敛财的行为被告汤凤喜极度愤慨,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6月间,被告汤凤喜向原告陈东枝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月息0.10元(即月利率100‰),原告陈东枝扣除1个月利息1000元实际给付被告汤凤喜现金9000元。两天后,被告汤凤喜又向原告陈东枝借款1万元,原告陈东枝扣除利息1000元实际给付被告汤凤喜现金9000元。此后,原告向被告讨款,被告汤凤喜偿还原告利息5000元。2014年7月2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汤凤喜尚欠原告陈东枝利息1万元,原告陈东枝即要被告汤凤喜出具借条1张,载明“借条,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汤凤喜,2014、7、2”。此后,原告陈东枝向被告汤凤喜催讨欠款,被告汤凤喜未予还款。原告陈东枝遂于2016年8月22日诉至本院。因原告陈东枝不同意调解,本院未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陈东枝与被告汤凤喜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原告陈东枝提供借款时即生效,但出借款金额应以实际交付给被告汤凤喜的金额即1.8万元认定。
原告陈东枝与被告汤凤喜口头约定月息0.10元(即月利率100‰)超过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且被告汤凤喜提出了抗辩意见,本院可对1.8万元本金自2013年6月3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
被告汤凤喜辩称其在出具3万元借条后偿还了利息6700元,但原告陈东枝不予承认,被告汤凤喜又不能举证证实,故本院对被告汤凤喜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汤凤喜偿还原告陈东枝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30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扣减已还利息5000元后的余额),前述金钱给付义务限被告汤凤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汤凤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680601040004-XXX。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汪平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熊梦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