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鑫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树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建阳、王影,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门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淼。被执行人余淼。被执行人陈韦,女,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江苏鑫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门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淼、陈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
一、南京门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鑫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1671350.5元及赔偿金(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263.89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86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69086.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
二、余淼、陈韦对判决第一项内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227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874元,由南京门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淼和陈韦负担。因南京门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淼和陈韦未履行义务,江苏鑫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淼在2016年4月8日的银行存款最高余额9426.84元不足清偿债务。被执行人余淼名下牧马人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为苏A×××××,陈韦名下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苏A×××××,本院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陈韦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花港路X号X幢一单元X室、南京市栖霞区花港路X号X幢二单元X室,被执行人陈韦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花港路X号X幢一单元X室房产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执347号案件司法预查封,期限为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申请执行人江苏鑫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上述房产拍卖所得款的分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门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淼、陈韦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通过案件信息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财产的线索且案件执行期限将届满。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送达后的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黄 健
审 判 员 王铁勋
审 判 员 彭鸣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高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