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终7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斌。
委托代理人:胡明波,湖北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精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城南开发区学堂洲。
法定代表人:圣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昌元,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圣和平。
上诉人陈斌、荆州精湛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圣和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3)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陈斌主张债权140万元及相关逾期利息的依据系《工程结算及借款确认书》,一审对本案的法律关系及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3)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上诉人荆州精湛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权
审判员 梅运兵
审判员 杨叶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