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5民初2550号
原告:古蔺县二郎镇烂湾子煤厂。地址:古蔺县二郎镇。
负责人:赵仁仲,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国,四川省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蔺县二郎镇铁索桥电厂。地址:古蔺县二郎镇。
法定代表人:罗泽佳,厂长。
原告古蔺县二郎镇烂湾子煤厂与被告古蔺县二郎镇铁索桥电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古蔺县二郎镇烂湾子煤厂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蔺县二郎镇烂湾子煤厂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蔺县二郎镇烂湾子煤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古蔺县二郎镇烂湾子煤厂负担。
审判员 王维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