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664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孙志刚,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1978年3月13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槐商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04执6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逄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