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183号
原告:徐驰,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告:余海林,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潜山县。
原告徐驰诉被告余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徐驰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驰和余海林达成和解。徐驰向本院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驰撤诉。案件受理费6512元,减半收取3256元,由原告徐驰负担。
审判员 雷万钧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 峥附:本案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