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77号原告刘丽。被告湖北台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大新路37号。法定代表人李小芹,该公司的总经理。
原告刘丽与被告湖北台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丽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丽负担。
审 判 长 印华瑭
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
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