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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277号

刘丽与湖北台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丽,湖北台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77号原告刘丽。被告湖北台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大新路37号。法定代表人李小芹,该公司的总经理。

原告刘丽与被告湖北台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丽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丽负担。

审 判 长  印华瑭

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

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