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2104号原告曾红丽。委托代理人冉龙彪,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克飞。被告朱钟贤。被告刘海翻。被告刁永红。被告顾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红丽与被告廖克飞、朱钟贤、刘海翻、刁永红、顾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应补交诉讼费1200.00元,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限期内补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00元,已收取1200.00元,由原告曾红丽负担600.00元,另600.00元由原告曾红丽退回。
审 判 长 黄胜全
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
人民陪审员 卢 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舒晓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