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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民初1834号

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与孙国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孙国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1834号原告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平,董事长。地址:偃师市府店镇刘村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健威,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积磊,该公司员工。审: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住址。被告孙国恩,男,1971年9月30日生,住偃师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蔺长明,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国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东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温静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