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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1563号

罗铭涛、曹会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铭涛,曹会勇,邵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563号申请执行人罗铭涛,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曹会勇,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都昌县。被执行人邵婧,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都昌县。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罗铭涛申请曹会勇、邵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5)浔民一初字第137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曹会勇、邵婧应支付申请人罗铭涛案款252525.0元,承担执行费3687.87元。现因被执行人曹会勇、邵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浔执字第15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