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962号
原告:刘晨。
被告:邢俭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晨诉被告邢俭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晨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晨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晨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兰千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蔡甪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