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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8962号

刘晨与邢俭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晨,邢俭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962号

原告:刘晨。

被告:邢俭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晨诉被告邢俭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晨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晨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晨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兰千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蔡甪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