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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1325号

周小年、林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小年,林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年,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林慧,女,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慧向申请执行人周小年支付借款本金31200元、利息损失2078元(以欠款本金312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4日之日起暂计至2016年9月14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390元。但被执行人林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林慧的银行存款35153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舒光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军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阅签批单送签部门:执行局文书名称(2016)鄂0106执1325号执行裁定书编号紧急程度特急急一般保密程度绝密机密秘密起草(承办人)郑军送审时间:2016.09.14

审判长意见送审时间:副庭长审批送审时间:局长审批送审时间:院长审批审限计算校对人1校对人2印制时间印发份数打印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