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2610号
原告:郑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15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福民,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某某,女,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以其与被告林某某庭外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欧建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庄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