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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民初2610号

郑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2610号

原告:郑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15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福民,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某某,女,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以其与被告林某某庭外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欧建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庄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