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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2708号

郾城区沙北亚太超市与刘慧耀、罗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郾城区沙北亚太超市,刘慧耀,罗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2708号

原告:郾城区沙北亚太超市。经营者:齐书锦。

被告:刘慧耀,男,汉族。

被告:罗薇,女,汉族。

原告郾城区沙北亚太超市诉被告刘慧耀、罗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因原告提供被告的信息不准确,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刘慧耀、罗薇送达相关应诉手续,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郾城区沙北亚太超市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83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郾城区沙北亚太超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质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乐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