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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329号

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君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君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法定代表人龚兆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君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岷江里15-2-602。法定代表人郑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天津君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6000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443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执3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占江

审判员  王士华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锡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