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186号
原告: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姜兴斌,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兴斌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应为合同纠纷,本院向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释明可以变更法律关系,但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坚持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给原告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瑶
审判员 陈 艳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