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334号
申请人:赵甲。
申请人:樊某某。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赵甲、樊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邱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于2016年8月3日经谷城县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财产分割: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房产及家电归男方所有,无其他存款。男方分两年内付给女方16万元的费用,付清费用后男女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赵某甲,由男方监护,女方无需给予抚养费及教育费,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婚生子18周岁随父随母由他自己选择。
三、债权债务: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由男方处理。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