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426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跃被执行人朱祖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0165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祖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祖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祖田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朱祖田(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8#钞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伟伟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