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4917号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被告芮庆海。
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芮庆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闻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奕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