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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418号之三

柯小宝与林金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柯小宝,林金福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4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柯小宝,男,汉族,1977年2月13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被执行人:林金福,男,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柯小宝与林金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查询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后,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林金福名下所有的有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达文里新村4座801单元及4#楼01附属间的房屋,上述房屋已被本院另案先行查封,故短期内无法处置。另,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金福名下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达文里新村4座801单元房屋及4#楼01附属间被本院另案先行查封,短期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旭东

审 判 员  钱苏闽

代理

审判员  陈维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俊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