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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民初727号

武汉市宜成装饰有限公司与谷汉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市宜成装饰有限公司,谷汉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727号

原告:武汉市宜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树藩大街。

法定代表人:姜兵,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超,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丹,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谷汉波,男,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武汉市宜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谷汉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武汉市宜成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宜成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宜成装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65元,由原告武汉市宜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月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