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11民初297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简称农行花溪支行),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花溪镇。负责人汪国华,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剑俊,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系该行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邓嫚,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系该行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丁杰,男,1984年3月2日出生,穿青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农行花溪支行与被告丁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农行花溪支行于2016年9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负担。
审判员 郑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犹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