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郯执字第2239号

吕金刚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8-03-04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金刚,吕付宝,蒋兴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2239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吕金刚,男,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吕付宝,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蒋兴茂,男,1954年9月11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负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2)郯商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舟军

审判员  吴 超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