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2239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吕金刚,男,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吕付宝,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蒋兴茂,男,1954年9月11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负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2)郯商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舟军
审判员 吴 超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