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行初80号原告苍南县裕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钱库镇西谢村望新公路与龙金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汤立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荣国,苍南县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路555号。法定代表人黄荣定,县长。委托代理人陈锡文,苍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立启,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苍南县工人文化宫后面。法定代表人陈世孟,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蔡学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立启,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苍南县裕鑫投资有限公司因诉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苍南县裕鑫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荣国、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锡文、陈立启及第三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的出庭应诉负责人蔡学通、委托代理人陈立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苍南县裕鑫投资有限公司由股东汤呈达、苍南县嘉鑫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远东化工有限公司、苍南速达化工有限公司、苍南县金裕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苍南县金乡金达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苍南县瑞鸿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苍南县裕鑫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实收资本8000万元。股东汤呈达出资额为666.6618万元,占注册资本8.3333%;苍南县嘉鑫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出资额为1333.3353万元,占注册资本16.6667%;苍南县龙港远东化工有限公司出资额为1333.3353万元,占注册资本16.6667%;苍南速达化工有限公司出资额为1333.3353万元,占注册资本16.6667%;苍南县金裕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出资额为1333.3353万元,占注册资本16.6667%;苍南县金乡金达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出资额为1333.3353万元,占注册资本16.6667%;苍南县瑞鸿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出资额为666.6617万元,占注册资本8.3333%。苍南县龙港远东化工有限公司、苍南速达化工有限公司、苍南县金裕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苍南县金乡金达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苍南县瑞鸿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占股份75%以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苍南县裕鑫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苍南县龙港远东化工有限公司、苍南速达化工有限公司、苍南县金裕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苍南县金乡金达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苍南县瑞鸿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公司章程、不同意提起行政诉讼的报告、股东会决议等,以证实苍南县裕鑫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未经股东会讨论以及三分之二股东不同意起诉的事实。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公司章程、不同意提起行政诉讼的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表法人的意志。如有证据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的行为不能反映公司真实意思,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不能当然地代表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苍南县裕鑫投资有限公司持有75%以上的法人股东向本院提交公司章程、不同意提起行政诉讼的报告等,可以证明本案原告起诉未经公司股东会讨论及三分之二股东不同意起诉的事实。由于公司内部对于是否提起本案诉讼存在不同意见,持有公司大部分股份的股东不同意提起本案诉讼,并已通过股东会形成公司意志。因此,提起本案诉讼不是苍南县裕鑫投资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苍南县裕鑫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退还苍南县裕鑫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跃玲
审 判 员 章宝晓
人民陪审员 戴艾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超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