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2643号
原告:凤阳县中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西街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98143405G(1-1)。
法定代表人:陈克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超,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城东,组织机构代码71391484-9。
法定代表人:何发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凤阳县绵山精制石英砂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大庙镇周圩村。
法定代表人:吕康雷,该厂厂长。
被告:何发芝,男,汉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凤阳县中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凤阳县绵山精制石英砂厂、何发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何发芝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桂 斌
审 判 员 赵 燕
人民陪审员 陆承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