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84民初1511号

何根华与梁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根华,梁锦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1511号

原告:何根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410。

被告:梁锦明,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4713。

原告何根华诉被告梁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根华撤诉。本案受理费15438元,减半收取计7719元,由原告何根华负担。

审 判 长  何海波

审 判 员  李月明

人民陪审员  梁始延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玉华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