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208号
原告:张继合,男,194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秀林,男,1969年10月23日,汉族。
第三人:张永祥,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学义,系颍上县慎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合与被告张秀林、第三人张永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合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继合负担。
审判员 张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顾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