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204号
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何生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欣,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平。
被告:王桂林。
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与被告王平、王桂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平、王桂林价值2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平、王桂林价值2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冲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