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041号
原告:德州市万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德州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东七里铺村自行车市场952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芹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任涛,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梁明。
被告:刘艳红,(系梁明之妻)
被告:梁勇。
被告:姜雪霞,(系梁勇之妻)
被告:张云仙。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万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市万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门玉华
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