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94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12号。
负责人:葛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世峰,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德。
被告:张立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张玉德、张立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423元,减半收取计521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建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尹晴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