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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894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张玉德、张立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张玉德,张立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94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12号。

负责人:葛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世峰,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德。

被告:张立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张玉德、张立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423元,减半收取计521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建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尹晴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