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终316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巫立新,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长金,男,195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巫天赐,男,200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巫淋琰,男,200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振珠,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爵涌,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原审被告邱中柱,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
上诉人巫新发与被上诉人邱爵涌、原审被告邱振珠、邱中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巫新发于2016年1月19日死亡。本院通知巫新发的法定继承人巫立新、黄长金、巫天赐、巫淋琰、邱振珠参加诉讼。巫立新、黄长金、巫天赐、巫淋琰、邱振珠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巫立新、黄长金、巫天赐、巫淋琰、邱振珠作为巫新发的法定继承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巫立新、黄长金、巫天赐、巫淋琰、邱振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上诉人巫立新、黄长金、巫天赐、巫淋琰、邱振珠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树 辉
审 判 员 程 哲 明
代理
审判员 叶 景 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月虹(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