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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行初96号

刘春子与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子,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02行初96号原告刘春子。被告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法定代表人闫利民,该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商戬,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子诉被告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春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春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赵志民

审判员  续永强

审判员  姜文琦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