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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4672号

朱某某与刘某1、刘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1,刘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4672号

原告:朱某某,女,193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林,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元,男,系原告之子。

被告:刘某1,女,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刘某2,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东,男。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苏吾德

审 判 员  陈雪琼

人民陪审员  杨 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