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4672号
原告:朱某某,女,193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林,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元,男,系原告之子。
被告:刘某1,女,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刘某2,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东,男。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苏吾德
审 判 员 陈雪琼
人民陪审员 杨 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