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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5605号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丽、金显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显涛,刘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5605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38606XR。法定代表人李小刚,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忠瑜,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金显涛,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刘丽,女,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显涛、刘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云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