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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3803号

闫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闫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3803号原告闫某,1992年5月5日,汉族,滑县老店镇高庄村人,现住半坡店乡秦屯村。

被告高某,男,1990年6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员  张兴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智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