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3803号原告闫某,1992年5月5日,汉族,滑县老店镇高庄村人,现住半坡店乡秦屯村。
被告高某,男,1990年6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员 张兴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智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