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三岩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鸠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家和,董事长。
被执行人:谢天华,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在芜湖思创集团工程款收入15828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川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