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3916-1号原告张国,。被告高密市三合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与被告高密市三合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密市三合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高密市夏庄镇张一村馨苑小区门头房14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赠予、损坏、典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培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初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