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青霞。申请执行人韩梦然。申请执行人韩梦园。申请执行人韩梦杰。申请执行人张美兰。被执行人王龙飞。申请执行人杨青霞、韩梦杰、韩梦园、韩梦然、张美兰与被执行人王龙飞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亚林
审判员 戴树立
审判员 翟现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