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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新与被执行人耿树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新,耿树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4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新,男,满族,1983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地承德市。被执行人耿树田,男,汉族,住所地滦平县。张志新申请耿树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284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志新与被执行人耿树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284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学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