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8刑初215号

徐东生、徐合义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徐东生,徐合义,徐顺顺,徐东旭,徐满义,徐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8刑初215号公诉机关金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东生。2013年10月26日因吸毒被金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0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月19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3日被金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徐合义。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9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是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8月23日被金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徐顺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金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徐东旭。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0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是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8月22日被金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满义。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0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是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8月22日被金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徐福义。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0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是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8月23日被金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东生、徐合义、徐顺顺、徐东旭、徐满义、徐福义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海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东生、徐合义、徐顺顺、徐东旭、徐满义、徐福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6日22时许,在金乡县马庙镇量金三部KTV内,被告人徐东生酒后无理取闹给收银员张某甲要酒水,并辱骂张某甲,后徐东生纠集被告人徐东旭、徐满义、徐合义、徐福义、徐顺顺等人到现场后,将前来劝阻的张某甲的表弟孙某甲、孙某乙、孙某己、孙某丙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己、孙某丙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徐东生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东生、徐合义、徐顺顺、徐东旭、徐满义、徐福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东生、徐合义、徐顺顺、徐东旭、徐满义、徐福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东生、徐合义、徐顺顺、徐东旭、徐满义、徐福义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另查明,2013年10月26日被告人徐东生因吸毒被金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月8日被告人徐合义被金乡县马庙派出所抓获。当月10日被告人徐东生、徐满义、徐福义主动到金乡县马庙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徐顺顺被金乡县马庙派出所抓获。还查明,被告人徐东生、徐合义、徐顺顺、徐东旭、徐满义、徐福义与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己、孙某丙自行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东生、徐合义、徐顺顺、徐东旭、徐满义、徐福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六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调解书、收条、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金公行罚决字[2013]009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说明;证人徐某庚、徐某辛、徐某壬、徐某癸、徐某子、孙某丁、孙某戊、荆某、李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甲、孙某己、孙某乙、孙某丙的陈述;被告人徐东生、徐合义、徐顺顺、徐东旭、徐满义、徐福义的供述;(金)公(刑)鉴(伤检)字[2015]0159、0160、0161、016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K3708284600002015030001号现场勘查检查工作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东生、徐合义、徐顺顺、徐东旭、徐满义、徐福义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被害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东生、徐东旭、徐满义、徐福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与被害人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庭后,本院委托金乡县司法局相关部门对六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情况进行了评估,相关部门评估认为对六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徐东生、徐合义、徐顺顺、徐东旭、徐满义、徐福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东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徐合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徐顺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徐东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徐满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徐福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孟祥勇

代理

审判员  靳慧云

人民陪审员  代慧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佩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