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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2156号

李彪彪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彪彪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156号罪犯李彪彪,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嘉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彪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刑期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月11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1月2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李彪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彪彪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彪彪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彪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彪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士亮

审 判 员  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帅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