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403执791号之二

赵蔼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蔼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791号之二

被执行人:赵蔼敏,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111,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执行赵蔼敏罚金一案中,经查,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赵蔼敏(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乾务支行账号62×××69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雪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 腾 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