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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1788号

冯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1788号原告冯某,女,1981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黑山县。被告卢某,男,1981年2月9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