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1788号原告冯某,女,1981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黑山县。被告卢某,男,1981年2月9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轩 来自
冯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1788号原告冯某,女,1981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黑山县。被告卢某,男,1981年2月9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