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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108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卢玲芬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卢玲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被执行人卢玲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镇商初字第0072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卢玲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玲芬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玲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卢玲芬(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54的存款人民币194123.1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韦华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