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6455号
原告:姜某1,女,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峻峰,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2,男,194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姜某1与被告姜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姜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某1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米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