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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6455号

姜某1与姜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姜妮娜,姜家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6455号

原告:姜某1,女,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峻峰,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2,男,194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姜某1与被告姜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姜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某1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米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