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被执行人邵东宏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姚选华。被执行人胡玉梅。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邵东宏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姚选华、胡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大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邵东县宏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邵东县魏家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9月16日至2017年9月16日止;查封被执行人邵东县宏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房产:邵房权证灵官殿镇字第*号、邵房权证魏家桥乡第*号、邵房权证魏家桥乡字第*号、邵房权证魏家桥乡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9月16日至2017年9月16日止。现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均位于你院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现将该案委托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并将案卷材料随案移送。至此,本案的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员 :孙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