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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财保165号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泉石材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泉石材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6财保165号

申请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城浚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运斌,董事长。

被

申请人:山东金泉石材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星泉,经理。申请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金泉石材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及收益10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金泉石材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及收益10000000元。查封原告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房产一套。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金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