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4950号罪犯关玉盛,男,1951年5月5日出生,满族,出生地辽宁省盖州市,大专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8日作出(2001)大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玉盛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31日作出(2001)辽刑二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关玉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指派魏波、李磊,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陈刚、潘立恒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关玉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关玉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6年3月25日,罪犯关玉盛获得记功奖励7次、表扬奖励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关玉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关玉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自2002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晓书
审判员 仉志兰
审判员 项 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连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