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高广武,男,农民。
被执行人:刘德福,男,农民。本院在执行高广武与刘德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德福已向申请执行人高广武交付劳务费1000元,剩余款3700元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高文山
审判员 朱大可
审判员 韩保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阳 更多数据:
高广武与刘德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高广武,男,农民。
被执行人:刘德福,男,农民。本院在执行高广武与刘德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德福已向申请执行人高广武交付劳务费1000元,剩余款3700元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高文山
审判员 朱大可
审判员 韩保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