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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344号

高广武与刘德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广武,刘德福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高广武,男,农民。

被执行人:刘德福,男,农民。本院在执行高广武与刘德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德福已向申请执行人高广武交付劳务费1000元,剩余款3700元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高文山

审判员  朱大可

审判员  韩保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阳 更多数据: